最高法:审理工伤案件的20个答复+7个法官会议纪要+3个指导案例+16个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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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个答复

1.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它100号)

2.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4】行他字第2号)

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3号)

4.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

5.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 

6.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82号)

7.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8.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9.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 

10.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5号)

11.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2号)

12.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2008】行他字第2号)

13.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

14.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 

15.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16.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

17.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9号)

18.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9号) 

19.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2004】行他字第14号) 

20.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9号)

二、7个行政法官会议纪要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

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

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7.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三、3个指导案例

1.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2.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3.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四、16个公报案例

1.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3.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4.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5.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6.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7.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8.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9.王长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10.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11.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12.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13.铃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

14.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15.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

16.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伤认定的20个答复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

(【2017】最高法行它100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以及具体能够获得哪些项目的补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第三人侵权死亡且属于工伤情形的,死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不得主张工伤医疗费用。


此复。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4】行他字第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报(2014)5号《关于张贤锋、王年姣诉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此复。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0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0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2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0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2011】行他字第50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此复。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0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8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0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规定,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是对这一原则的重申。


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此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社保部门的同志和一些学者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应当采取补充补偿模式。为解决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社会保险法》过程中,曾就此问题组织了论证会。社保部门和部分学者的意见是,此类问题的赔偿应当为补充模式。即发生工伤后,受到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理由有二:一是工伤保险具有补偿功能,侵权损害适用于填平法则,采取补充模式符合公平原则。二是采取补充模式所有受到工伤的职工补偿待遇是基本相同的。如果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将会造成一般工伤的待遇与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待遇相差太大,产生新的不公平。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其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点:一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同时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各地地方法规的补差规定违背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二是侵权损害填平法则难以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填平问题;三是不论项目是否重复,多得一份或数份(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工伤待遇)也不为过,况且法律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重复获得赔偿(补偿),不存在公平问题。一些律师还提出,受到工伤的职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金钱成本。如果把打官司的成本除去,受到工伤的职工即使打赢官司,扣除成本后所多获得的利益是非常有限的。也有人认为,补充模式有一定道理,如果非要实行补充模式,就应当先行工伤补偿,而后保险机构代为被侵害职工打官司,民事赔偿完全到位后,从中扣除社保机构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各方观点分歧较大,都有一定的道理,立法机关在社会保险法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未明确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进一步论证,力争解决这一问题。


2011-11-23

0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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