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工龄的起始点,工龄是参加工作的总体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人事档案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福利待遇。目前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对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二次派遣时间、转正定级时间与缴纳保险保险不统一导致参工时间记载不一致;二是存在因参军,下乡知青、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等参加工作的材料不齐全,致使参加工作时间不好确认。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通常是因为:一是个人为了自身利益或书写错误;二是部分人资工作人员业务不够熟练,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填写错误;三是各个地方相关认定政策不统一,人才流动后造成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办法及政策依据

1、 工人参加工作时间。(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1992年7月23日施行)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3)《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4)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其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2、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及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98】鲁人工函1号)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从报到起薪之日起计算。


3、 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算起。


4、 下乡知青参加工作时间。《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原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其认定依据为下乡知识青年的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5、 民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87】教计字160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老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其认定依据为民办教师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的证明材料。


6、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参加工作时间。《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88】卫人字第22号)规定,“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能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并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认定依据为乡村医生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需要说明的是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须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为了减少在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上出现问题,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彰显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重要性,面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可能还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把档案中隐藏的问题妥善解决好,确保人事档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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