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签合同,自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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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蒋某到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2019年12月,蒋某离职,并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仲裁委庭审查明,蒋某确系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在该公司工作。蒋某入职第二天,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李某通知蒋某及与其同时入职的老乡陈某一起到办公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蒋某与陈某分别在各自的劳动合同首页填写了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讯地址内容,然后趁该公司工作人员不注意,分别在对方的劳动合同中互相签名并捺印。


争议焦点

劳动者互签劳动合同,是否构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经调解不成,仲裁委驳回蒋某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同时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蒋某入职后,该公司即通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需要签名处,蒋某与另一名劳动者陈某互相在对方劳动合同中签名捺印,该行为应视为双方互相授权对方代签劳动合同,该代签行为不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因素,劳动合同正式订立且合法有效。现蒋某又以劳动合同上的签名非本人签名为由,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蒋某的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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