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不协商合同内容的续签,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  情 

王某已经与所在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他向公司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答应续签,却并不与王某协商和确定合同具体内容。王某想知道,照此拖延下去,合同还签得成吗?

分  析 

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例如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本案中,该公司答应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对合同内容不予协商,如果引起劳动争议,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拒不签订”或协商条款无法达成一致。


如果是前者,则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是后者,且确实无法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按照约定不清处理,即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方面,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法  律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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