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简介
试用期届满后,天天公司向杨小洋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称因杨小洋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标准,与杨小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杨小洋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等。
仲裁裁决不予支持,杨小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天天公司首先应证明其已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且该录用条件已经向杨小洋告知。
其次天天公司应当证明杨小洋在试用期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等。
本案中天天公司未能提供其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和告知了杨小洋的证据,也没有向杨小洋告知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合格的理由是什么。
因此,不能依此得出杨小洋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法院遂判决天天公司向杨小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