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私人情谊”不能豁免劳动者的违纪责任

案情简介

PART 01

王某于2018年3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1日,王某签署责任声明,表示已认真阅读了A公司的员工手册,对手册内容已完全理解,愿意遵守员工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该员工手册第5.2.5条规定:“员工请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事先批准并填写相应的《请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申请单进行考勤”,第10.3.4条规定解雇的情形包括“一年中累计旷工3天或3天以上的”。

2018年6月24日,王某在下班后通过微信向部门主管提出于2018年6月25日至7月3日期间请事假,理由为陪弟弟转学,部门主管未回复同意,而是要求其按照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2018年6月25日起,王某未正常出勤,也未填写《请假申请单》,直至7月4日方回来上班。2018年7月25日,A公司扣发了王某上述缺勤期间的工资。2018年7月26日,王某发送微信给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表示对于扣发工资不能接受,并认为之前已向部门主管请假,并非不告而别,而是部门主管不近人情,且双方在工作中存有矛盾,部门主管出于打击报复,故意不批准王某的请假要求。赵某在微信中回复王某称:“公司的章程既然已经立了就要算数的,况且已经让别的同事有不公平的感觉,所以这样执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为了平衡,也为了让你能渡过难关,我打算用自己的钱转账给你,希望能够有些帮助”。2018年7月27日,赵某通过个人微信转账给王某5000元。2018年7月29日,A公司以王某连续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PART 02

王某认为:虽然本人未填写《请假申请单》,但事先已向部门主管请假,只能说在履行请假手续上存有瑕疵,性质和旷工完全不同,而且A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了王某的辩解,所以返还了王某错扣的工资5000元。法定代表人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属于豁免了王某未完全履行请假手续的责任,故不应再认定王某构成旷工。

A公司认为:部门主管并未批准王某的请假要求,故王某仍应正常出勤,但其擅自缺勤,构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通过私人账户转给王某款项,并未从公司走账,资金来源也是法定代表人的私人钱财,该行为仅代表其私人意志,与公务活动无关。


判决结果

PART 03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未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不能成立,连续旷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其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PART 04

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企业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有权对劳动者做出工作安排,而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中对企业的人身依附性,也应该积极、充分履行职责,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劳动法对员工的基本要求,而考勤制度是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管理制度。员工请事假,必然打乱企业已有的工作安排,企业对应影响要对工作和人手安排重新进行调整。因此,员工休事假前,应履行考勤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而企业批准或不批准员工请事假的要求,这是企业依法享有的自主管理权的范畴。员工因私事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或者企业未批准事假申请的,员工应该正常到岗工作,不得无故缺勤。否则,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将员工未经批准不到岗工作的行为视为旷工处理。

2018年6月25日至7月3日期间王某既未出勤,也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也已申明应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且明示用自己的钱转账给王某,而非代表公司返还其扣发的工资,可见A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微信转账给王某钱款,应系彼此之间的私人情谊,依照公私分明的原则,故不能以此豁免王某严重违纪的责任。据此,A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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