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企治理体系 “四大权责清单”政策解读附清单范文

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简称“三会一层”的国企治理体系结构。《深化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指出,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强管理、抓落实”,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相互替代、不各自为政。董事会、监事会,全面依法落实董事会各项权利,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依靠“四大权责清单”(包括《党委前置决策清单》、《国有股东授权清单》、《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经理层经营权限清单》),将上述要求和企业治理结构以及日常决策运营事项有机结合起来。本期重点就“四大权责清单”的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党委决策前置事项清单

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董事会讨论之前,需要在党委先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交董事会,这一点不仅是政策原则,也是所有国企决策的基本流程。党委组织权限分成两种:

决定权:

涉及党的建设、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由党委研究决定,董事会、经理层按程序办理。

把关权:

对于“三重一大”问题,党委的研究结论是提供讨论的。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和企业管控模式,应由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一个完整的《党委决策前置问题清单》,包括决定部分和把关部分两种,需要提前界定划分清楚。


 二、国有股东授权清单  

《国有股东授权清单》是国有股东授权派出董事在清单事项范围内,直接组织和参与本人任职的国企董事会决策过程,以缩短决策流程,真正做实董事会。一般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01用人权:编制、招聘、干部任用、劳动合同

02分配权:工资总额、高管薪酬

03财务权:资金管理、财务信息系统、预算审批、融资、担保

04投资权:对外投资

05经营权:业务合同

06规划权:发展规划


三、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 

董事会作为企业决策中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负有的最终决策权,明确董事会的权责边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决策事项包括11项: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薪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薪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经理层经营权限清单  

经理层成员核心职责是落实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和完成董事会制定的绩效考核目标,同时主持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各项事宜,并依规享有职权。制定《经理层经营权限清单》,一般和《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一并完成。

《公司法》规定的经理层职权包括8项,分别是: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以上8项职权中,最后一项具体内容需要企业在确定董事会职权时,以及国有股东在给派出董事授权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如何增强和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如何推动结构调整与资源优化配置及重点领域企业并购重组,如何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与控股、参股公司的治理模式有何不同?为什么要建立外部董事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党委会如何融入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股权激励、整体上市、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等都将是本轮国企改革关注重点。


来源:国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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