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后,能否要求原单位担责?

案  情

李某原是某建设公司钢筋工。2014年8月,李某在工作中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该建设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共计27万余元。

后李某因工伤复发又找到建设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治疗费用,遭公司拒绝,李某便向法院起诉。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诉求。

分  析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

而对于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员工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后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依法支付上述工伤待遇,工伤员工旧伤复发后,该单位可能还要继续承担治疗的费用。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在李某离职时已依法支付了应支付的工伤待遇,之后李某出现工伤复发,原则上应自理医疗费用,所以最终法院未支持李某的诉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如天津市作出规定,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关注当地政策,避免用工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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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工伤待遇。


(作者:李能娜 白话劳动法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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