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下,法律关系与各方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近年来,灵活用工市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有人将灵活用工称为行业的新风口,万亿人力资源市场最大的风口。但截至目前,法律上和实务上对此均没有明确的定义。

        一、承揽关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及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兼职关系

        兼职并非是法律上的概念,认定企业与兼职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非全日制、承揽、技术服务、劳务关系、代理关系等。

        三、小时工关系

        同样,“小时工”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若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中的一种,企业对非全日制员工有管理的权限,有关工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应当遵守基本或者最低法律要求,对于休假、补偿金等,双方可以自行约定。

       因为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一种,因此存在工伤的问题。

       四、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岗位外包、生产外包等可谓名目繁多,也有人称之为“灵活用工”。实践中,有些构建的是承揽关系,有些构建的是承包关系,有些构建的是劳务关系。

       从用工风险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承揽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企业均不需要承担相关风险,当然前提条件是承揽关系或者承包关系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五、劳务派遣

       在这类用工模式中,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用工关系,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构成商事合作关系。

       1.有关劳务派遣的用工基本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4.派遣员工的退回和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派遣员工的退回和解除应当遵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允许约定退回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5.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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