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操作规范(总工发〔2016〕33号文)

【编者按】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规定,“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但是,公司如何设置职工董事,我国法律一直缺少具体规定,法律实践中常常被忽视。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6年12月5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应当予以关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

总工发〔2016〕33号,2016年12月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关于“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的要求,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现就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简称职代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基层民主管理形式。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日益成为各种所有制企业改革发展的普遍选择。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公司未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在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公司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因操作不规范而影响了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推动依法建立和规范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是工会民主管理工作一项重要的任务。

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支持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民主管理融入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司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内容;是源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是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负责人廉洁从业,推动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努力推动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二、依法推进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一)着力推进公司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各级工会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推动和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率先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引导和支持混合所有制公司、非公有制公司的董事会设立职工董事,同时要督促设立了监事会的各类公司都依法建立职工监事制度。

(二)切实保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条件和人数比例。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遵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回避原则,坚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公司高管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和具体比例应依法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引导和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配备适当比例的职工董事,力促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所有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督促公司在设立(或改制)的初始阶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董事会、监事会中预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席位,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3.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一般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三)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尚未建立职代会的,应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先行建立职代会。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公司工会应做好向上级工会报备的相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规则

(一)依法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履行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1.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充分发表意见,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代会民主评议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或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案、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董事会议题,依法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参与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听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参与对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监事会议题,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尚未设立职工董事的公司,遇有董事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重大方案,或者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职工监事应当按照对职工董事的要求主动担负起相应职责。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关业务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企业管理和发展状况,经常深入职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职工的合理诉求;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代会的相关决议或在充分考虑职代会决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建立履职档案,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公司职代会作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全年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原因、次数;(2)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3)对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反映职代会意见和职工利益诉求,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磋商等情况;(4)参加教育培训情况;(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权利义务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担负的责任。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或决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者代表职代会意见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收到董事会、监事会议题议案,审议发现有损害职工利益的内容,或者与已有的职代会意见相悖,必要时应向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提出暂缓审议该项议题或议案的建议,并及时向职代会报告。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二)严格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罢免和补选。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职代会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职代会依法罢免:公司职代会对其述职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不能如实反映公司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在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时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拒绝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的;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行为的。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职代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关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书面申辩意见。罢免议案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罢免案通过后,公司工会应当将罢免结果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的,应当由公司工会尽快组织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三)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必要保障。

履职权益保障。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履职所必须的工作时间,其在履行职责期间除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外,履职所发生的费用比照其他董事、监事办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或会计师等协助其工作,费用应依法参照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公司工会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工作制度保障。公司工会要推动公司依法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相关配套制度,为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培训制度,公司要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前和任职期间组织其参加岗位适应性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建立调研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通过工会和职代会建立起与广大职工群众联系的渠道,通过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等形式,直接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信息服务保障。公司应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职代会下设工作机构要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职代会的议题、议案和决议等材料,协助其开展专题调研和巡视检查,及时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公司工会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专业意见和相关咨询。

四、正确处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相关组织机构的关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接受公司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要求,公司党组织担负着加强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引领公司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政治责任,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集体向股东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代表职工行使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时,重点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出资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股东会应尊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法定权利。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并服从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充分发挥职代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作用,向董事会、监事会负责。职工董事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监事会尊重并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行政部门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施加影响,应支持配合公司行政部门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向有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也可在职权范围内约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反映职工对经理层的意见,并对经理层实施监督。公司行政部门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直接向公司职代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活动,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职代会下设的机构,应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代会的关系,应当在公司职代会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工会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提供高效服务。要帮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及时督促协调公司行政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制度的制定、重大事项决议的执行过程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形成书面意见,收集、整理和提供职工利益诉求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切实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依法保障公司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稳定。

(一)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争取政府重视支持。

各级地方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向政府反映公司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情况及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借助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工作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合力推进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督促违法违规公司整改,推动形成党委加强领导、政府重视支持、工会积极作为、有关各方齐抓共推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良好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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